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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49號

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盧姣嫚

      盧菀俞

      盧家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桂香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