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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57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57號

上訴人
劉榮通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