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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9號

原告
郭聰謀
被告
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旗山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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