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9號
- 原告
- 郭聰謀
- 被告
- 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旗山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