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秀文
黃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勢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447 元(計算式:
140,500 元+50,897元-5,950 元=185,44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