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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原告
黃秀文

      黃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勢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447 元(計算式:

140,500 元+50,897元-5,950 元=185,44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