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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7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原告
曾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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