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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孫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張榮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自費請求交付本院109 年度旗簡字第160 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聲請前揭光碟並未敘明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8日以橋院嬌109 旗簡如字第160 號函命其補正,惟其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