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215號
- 原告
- 張榮宏
- 被告
- 孫湘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附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原判決所附附表面積有誤,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來函更正,本件判決既有前揭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