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孫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張榮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自費請求交付本院109 年度旗簡字第160 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聲請前揭光碟並未敘明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8日以橋院嬌109 旗簡如字第160 號函命其補正,惟其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