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44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祐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二、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其附件正本。
三、專案補貼款之性質為何?若為違約金,有何特別損失而有收取之必要?
四、對於被告為時效抗辯之意見為何?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