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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44號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祐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二、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其附件正本。

三、專案補貼款之性質為何?若為違約金,有何特別損失而有收取之必要?

四、對於被告為時效抗辯之意見為何?

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4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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