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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186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張如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18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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