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211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蕭瑋葶
- 被告
- 杜燕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