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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2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何金枝
被告
游佳涔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30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土地為1,4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元/平

方公尺=40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22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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