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何金枝
- 被告
- 游佳涔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30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土地為1,4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元/平
方公尺=40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