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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76 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儀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7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8%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 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76 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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