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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 號

返還信用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世昌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 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6 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1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 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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