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方世昌
- 被告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 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6 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1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