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麗玲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5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2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