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94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7、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黃志明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94 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6 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6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