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 代表人
- 劉嘉茹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燕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吳銘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40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下稱市立空大)起訴時,係以被告即反訴原告吳銘圳(下稱吳銘圳)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起經市立空大不予續聘為由,請求吳銘圳返還溢領同年月11日至31日之薪資57,787元。惟吳銘圳於本院審理時之106年8月15日提起反訴,並聲明求為判決:⑴確認吳銘圳與市立空大關於102年2月1日締結之聘書無暫時續聘之法律效果。⑵市立空大應給付吳銘圳自102年11月至104年1月之薪資,合計163萬771元。此有吳銘圳之反訴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各1份分別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56-162頁及第169-172頁)。從而,本件吳銘圳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吳銘圳之住所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2,市立空大則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故本件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