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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表人
劉嘉茹
訴訟代理人
林金燕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銘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40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下稱市立空大)起訴時,係以被告即反訴原告吳銘圳(下稱吳銘圳)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起經市立空大不予續聘為由,請求吳銘圳返還溢領同年月11日至31日之薪資57,787元。惟吳銘圳於本院審理時之106年8月15日提起反訴,並聲明求為判決:⑴確認吳銘圳與市立空大關於102年2月1日締結之聘書無暫時續聘之法律效果。⑵市立空大應給付吳銘圳自102年11月至104年1月之薪資,合計163萬771元。此有吳銘圳之反訴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各1份分別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56-162頁及第169-172頁)。從而,本件吳銘圳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吳銘圳之住所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2,市立空大則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故本件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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