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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505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74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68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446、4873、105

年度毒偵字第51、513 、909 、1112、1553、1217、1599、1691

、2392、2817、3096、3867、4363、4503、4844號、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636 、6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實施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因認被告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先後於附表「起訴日期」欄所示時間提起公訴,並分別於同表「法院繫屬日期」欄所示日期繫屬法院一節,有各該起訴書及移審函文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死亡之情,則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05 年12月10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0571995500 號函所附拘提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偵查及起訴案號  │起訴日期      │法院繫屬日期  │
├──┼────────────────┼────────┼───────┼───────┤
│ 1  │於104 年9 月11日上午10時23分許為│雄檢104 年度毒偵│105年1月8日   │105年1月30日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字第4446號、本院│              │              │
│    │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333號           │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次。                            │                │              │              │
├──┼────────────────┼────────┼───────┼───────┤
│ 2  │於104 年10月2 日10時24分許為臺灣│雄檢104 年度毒偵│105年1月8日   │105年1月30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873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333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3  │於104 年11月20日9 時2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1月29日  │105年2月26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51號、本院10│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5 年度審易字第50│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5 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4  │於104 年12月18日10時1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1月29日  │105年2月26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513 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505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5  │於105 年1 月15日10時1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31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909 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741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6  │於105 年1 月27日21時40分許為警採│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  │105年5月18日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字第1599號、本院│              │              │
│    │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1168號          │              │              │
│    │次。                            │                │              │              │
├──┼────────────────┼────────┼───────┼───────┤
│ 7  │於105 年1 月29日10時1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31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112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741 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8  │於105 年2 月5 日9 時3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  │105年5月18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217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9  │於105 年2 月26日9 時29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  │105年5月18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553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0 │於105 年3 月11日14時3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  │105年5月18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691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1 │於105 年3 月25日22時38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5月17日  │105年6月3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2392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331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2 │於105 年4 月8 日10時17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5月17日  │105年6月3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2817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331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3 │於105 年4 月22日12時許為臺灣高雄│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5月30日  │105年6月15日  │
│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字第3096號、本院│              │              │
│    │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1413號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4 │於105 年5 月27日11時38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9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3867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15 │於105 年6 月17日10時11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9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363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16 │於105 年6 月24日10時46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9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503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17 │於105 年7 月15日10時30分許為臺灣│雄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9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844號、本院│              │              │
│    │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18 │於105 年8 月19日10時24分許為臺灣│橋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10月18日 │105年11月2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636 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2168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19 │於105 年8 月26日9 時50分許為臺灣│橋檢105 年度毒偵│105年10月18日 │105年11月2日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637 號、本院│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2168號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3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