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

損害債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蕭筠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10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5年12月7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志榮(下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嗣被告於105 年12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債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