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令杰
- 選任辯護人
- 林樹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令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1月9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並交由上訴人即被告洪令杰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嗣被告於106年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