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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蕭筠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志明係於民國106 年2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遲於106 年2 月23日屆滿,然上訴人即被告於106年3 月1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236 號判決意旨,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非以上訴人將上訴狀付郵之日期為計算有無上訴逾期之基準,而係應以上訴狀到達本院之日期為計算有無上訴逾期之基準,附此敘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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