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禮陽
- 選任辯護人
- 邵允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禮陽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所,並由上訴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而上訴人則於同年11月17日即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