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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君杰周佑倫梁凱富

原告
徐宜婷
原告
輔 助 人 鄭秋蘋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告
黃彥憲
被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旗松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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