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
- 原告
- 徐宜婷
- 原告
- 輔 助 人 鄭秋蘋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被告
- 黃彥憲
- 被告
-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文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旗松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