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林志明
- 原告
- 蔡盛州
- 被告
- 陳武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95號,改分106 年度簡字第239 號),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95號,改分106 年度簡字第239 號),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