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志明係於民國106 年2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遲於106 年2 月23日屆滿,然上訴人即被告於106年3 月1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236 號判決意旨,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非以上訴人將上訴狀付郵之日期為計算有無上訴逾期之基準,而係應以上訴狀到達本院之日期為計算有無上訴逾期之基準,附此敘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