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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箐葉育宏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敏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 月3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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