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宗揚徐右家黃右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被告
盧柏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柏嘉(下稱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嗣於109 年2 月6 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再加計上訴期間20日後,本案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9 年2 月26日,然被告遲至109 年3 月2 日始提起上訴,此見被告上訴狀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之章戳即明,則被告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