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即被告
- 盧柏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柏嘉(下稱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嗣於109 年2 月6 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再加計上訴期間20日後,本案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9 年2 月26日,然被告遲至109 年3 月2 日始提起上訴,此見被告上訴狀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之章戳即明,則被告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