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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釋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997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2 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即被告蔡釋安(下稱被告)居所所在之派出所,被告並於同年月20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本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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