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廖華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盧志明

具 保 人 盧長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長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盧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盧長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2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