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天財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孫嘉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天財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柯天財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性之常,重罪本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自109 年2 月2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於109 年5 月25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加重強盜等罪,犯嫌重大。雖本案業於109 年5 月1 日審理終結,並於109 年6 月19日宣判,惟尚未定讞,且被告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則以前開罪刑之重,被告恐有不再到庭接受審判或到場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致使法院審判、執行之目的無法達成,復參佐被告為躲避查緝,前曾匿居於共犯羅中柱之租屋處藏匿等情狀,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規避審判、執行之虞,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本件非法持有槍、彈於前,繼而結夥共犯羅中柱、李簦耀於深夜持槍強盜,嚴重危害治安秩序,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9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