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敏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 月3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 月3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