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文發
- 選任辯護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黃有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文發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