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森源
義務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附表一」均應更正為「附表」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附表一」部分,因判決所附僅「附表」,而無「附表一」,故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