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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周佑倫林新益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翌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797、4704、6032、6056、1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翌群被訴幫助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翌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056號卷中被告民國109 年6 月17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同案被告葉廣毅、謝智欽、戴永勝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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