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裕庭
- 選任辯護人
- 楊曉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裕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裕庭於民國109年9月1日、同年月2日收受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9月21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欲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