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怡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怡銘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