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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簡祥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怡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怡銘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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