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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陳芸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9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昆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六三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周昆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363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於110 年10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9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