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育丞
徐翊家
顏韶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109 年度偵字第11756 號、110 年度偵字第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ㄧ、本件被告吳育丞、徐翊家、顏韶寬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3 人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