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晨瑜
- 選任辯護人
- 黃翔彥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4、45、46、47、48、49、50、51、52、53、54、55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3861、5332、5996、6000、8264、826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476、17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晨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