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泳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24、4291、4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泳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泳銘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呂庭恩、李孟威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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