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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永村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俊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及「3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3 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查被告劉俊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上述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於半年內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之品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0號
  被   告 劉俊群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仍不知戒絕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11年3月2日14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金福
    路某停車場,以玻璃球盛裝毒品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3月3日0時11分
    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
    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俊群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
    於前揭時刻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原始編號:岡111K101)、警製偵辦毒品案件嫌疑
    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有於上
    開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是被告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3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