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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石育恩

聲請人

補償請求人 張立人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僅提出聲請刑事補償聲請狀,別無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無從據此審酌其所主張之具體事項,是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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