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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新益白覲毓邱瓊茹

原告
蔡宜臻
被告
蘇崑木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30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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