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2號
- 原告
- 蔡宜臻
- 被告
- 蘇崑木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30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2號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30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