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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5,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