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5,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