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

給付船舶加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GAINING ENTERPRISE S.A.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Coastal oil Singapore Pte Ltd即海岸石油(新)
原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an Sing Hwa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給付船舶加油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09,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船舶加油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