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GAINING ENTERPRISE S.A.
- 法定代理人
- 柯麗卿
- 送達代收人
- 李宏文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Coastal oil Singapore Pte Ltd即海岸石油(新)
- 原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an Sing Hwa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給付船舶加油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09,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