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邱忠川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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