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5,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