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居寶間104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6,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居寶間104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6,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