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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居寶間104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6,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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