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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進賜
被告
莊張春美
被告
曾張娥
被告
張春菊
被告
張進標
被告
張佑齊
被告
張佑偉
被告
張林麗珠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呂翠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