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新德、王群隆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0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 937,619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15,360元,扣除已繳
裁判費10,240元,上訴人應再補繳 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